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实行动态管理
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实行动态管理
本报讯 记者张红梅 通讯员陈鑫峰 李奎报道 5月11日,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《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申报命名管理办法》。《办法》共5章22条,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。
“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”的命名和管理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,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(国家林业局森林旅游管理办公室)承担。
“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”是指具备良好的森林风景资源,在森林旅游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,对各地森林旅游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地市级行政区、县区级行政区(含森工林业局)。申报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必须符合森林风景资源优越、具有一定数量和面积的森林旅游地、森林旅游基础服务设施条件较好、具有较大的年游客接待量、示范作用突出等条件。
国家林业局将对“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”实行动态管理,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核查,对核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,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,取消其“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”命名。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,对抽查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,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,取消其“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”命名。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,致使森林风景资源遭到严重破坏、林业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等情形的,取消其“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”命名。